股东未依照章程规定依法缴纳出资的法律责任是:
1、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补足出资;
2、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合理限制其利润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
5、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资格。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包括
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权或股份,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式有完全不履行、未完全履行以及不适当履行三种形式。
1.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2.未完全履行,又称为未足额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
3.不适当履行是指出资的时间、形式或手续不符合规定,包括迟延出资、瑕疵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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