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在依照法定权限和条件判定犯罪嫌疑人有嫌疑后有权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在此种情况下,负责执行逮捕与后续侦查工作的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侦查期限一般规定为2个月。
然而,对于那些案情较为繁复、需要深入审查的案件而言,在经过上级部门的审批授权之后,公安机关所能申请延长的侦查期限可长达7个月之久。
待公安机关完成对相关案件的调查工作并准备好所有证据材料后,他们会将此案移交给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所需耗费的时间一般被规定为一个月,也就是说在一个月内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案件的正式起诉请求。
倘若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存在不够清晰明了之处,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侦查。
在这种情况下,补充侦查的期限也相应地被设定为1个月,并且可以进行两次重复操作。
基于以上各种因素的综合考虑,一般来说,在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相关合法程序通常需要在3个月之内顺利走完,包括从调查到起诉再到法院审判等环节。
然而,为了保证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任何一方均不能无限制地拖延诉讼进程,尤其是针对那些复杂的案件,其延期时长上限应控制在最多12个月以内。
而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其审理公诉案件的整体流程应该在收到案件后的两个月内结束,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八十二条
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按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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