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物业管理协会:
根据厦委发(2003)19号文件精神,结合海湾型城市建设发展战略需要,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协会的作用,提高机关的宏观管理水平,现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及资质年检转移给市物业管理协会的事项”贯彻如下:
1、从2004年1月1日起市物业管理协会应根据建住房(1999)261号文《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全市新办的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批,同时根据试行办法对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核定一次资质,对申请升级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地级市的管理权限进行初审报省建设厅及建设部。
2、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建立物业企业资质审批及年审的办事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并设定办事的时效制,设立专人负责,及时地为物业企业服务,并建立相应的廉政督查制度,确保该项工作既廉政又高效地得到贯彻。
3、市物业管理协会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指导,对物业管理企业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帮助物业管理企业解决经营管理中的困难,同时要对物业管理中的不良行为进行约束和纠正,要建立对物业管理企业投诉的管理反馈制度,加强行业引导,协调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的和谐发展。
4、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将物业企业的资质审批及年审的情况报备市建设与管理局,对于物业管理企业要到外地市开展物业经营,确需由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可由物业管理企业出具证明后由建设主管部门签转外地市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
5、物业管理协会要协助主管局制定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帮助企业做好资质升级的各项基础性工作,推动物业管理市场的优胜劣汰工作,加强物业行业之间的经验交流工作,发挥物业管理在社区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贡献力量。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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