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应该如何解决调解书的变更的问题呢?
其实在实际的日常生活中,调解书的履行以及变更没有那么困难,仅仅只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各自草拟一个相互满意的和解协议就行了,法律会赋予双方拟定协议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同时,应当遵循当事人自身自愿的相关原则,在具体相关事实清楚明白的法律基础上,分清是非,然后对此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在调解时,不但可以由审判员进行主持,而且也可以由合议庭对此进行主持,并就地尽可能的进行。
人民法院在对此进行调解时,以简便的方式对当事人进行通知、传唤证人到庭。人民法院可以邀请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协助。被邀请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尽全力协助人民法院对纠纷进行调解。如果双方调解达成协议,那么由人民法院对此调解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明确写清楚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结果。调解书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进行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然后送达双方当事人。如果调解书经过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哪些情况下人民法院不用制作调解书呢?
如果案件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人民法院不用制作调解书:
(一)人民法院调解并且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人民法院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需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进行笔录,由审判员,双方当事人、书记员签名以及者盖章之后,仍旧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法律条文和解释就是我对“民事调解书可不可以更改”问题进行的法律方面的解答,所以由此可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民事调解书确认生效之后是不可以更改的,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调解书有争议的和异议时,完全可以对此提起诉讼,也可以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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