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诉讼时效具有哪些效力?
时间:2023-02-16 22:50:29 11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普通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2、普通诉讼时效消灭胜诉权,而不消灭起诉权。权利人在超过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不得以普通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不予受理。因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普通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当然,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没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则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确有正当理由的,则依法认定普通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予以延长,以便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3、普通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消灭实体权利,这就是说,普通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实体权利)仍然存在,所以,义务人在普通诉讼时效届满之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仍然有权接受。不受普通诉讼时效限制。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普通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则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诉讼时效并不会导致实体权利消失,这也就意味着即使说是3年的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了,那么对于当事人来说仍然是可以提出民事诉讼的。这是属于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规定的,同时,诉讼时效有最长20年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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