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一、医疗费1、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2、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二、康复费计算公式: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三、伙食补助费1、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元/天/人*70%。2、河北省标准:(1)统筹地区以内:20元/天/人;(2)统筹地区以外:35元/天/人。四、交通食宿费计算公式: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补贴:15元/天/人;长途公共汽车:实报实销;2、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用:省内:80元/天/人;省外:150元/天/人。五、护理费计算公式:(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二)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费=误工费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六、停工留薪期工资1、计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X元*停工留薪月数2、河北省标准: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根据《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与诊断证明确认。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七、伤残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用限额X元*(20/使用年限),但60周岁异乡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2017年河北省适用标准为3014元/月)(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计算公式: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2、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二)伤残津贴计算公式: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计算公式: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4个月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8个月(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计算公式: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2个月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个月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计算公式:1、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个月2、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1个月3、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4、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计算公式: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6个月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月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4个月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计算公式: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最新八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交通费、食宿费;
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
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三)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1、停工留薪期内工资=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八级伤残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一、二、三、六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第四、五项以及第七项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支付以上全部七项工伤保险待遇。
8级工伤可以说是工伤事故中相对较轻的了,但此时也会给工伤职工的人身造成不小的损害,而在申请工伤赔偿的时候,就要按照当地关于8级工伤赔偿标准的规定来计算赔偿的数额。如果,当事人不太清楚要如何计算工伤赔偿的话,建议可以先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本设区的市以外的地区就医途中所需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九)工伤预防费;(十)工伤认定调查费;(十一)劳动能力鉴定费;(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项目。工伤认定调查费的支出,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国家和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职工发生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受其他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人事关系发生争议的,依据法定程序处理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内。《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材料;(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分别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取得证明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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