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是否属于离婚
时间:2023-11-11 11:13:07 40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离婚诉讼中家庭暴力是否属于离婚

如果在诉讼离婚中,家庭暴力严重属于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是构成离婚条件的。诉讼离婚中,需要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调解无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因家暴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一定会判决离婚。离婚诉讼中如果有家庭暴力情节,法院会以调解为主,调解不成才判离。在离婚诉讼中家暴事实并不是法定必须判决离婚的唯一要件。我国离婚采取的立场是感情破裂原则,而不是过错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存在家暴这一要件,还需要满足调解无效,才能够认定感情破裂,判决离婚。如果经过法院调解,施暴方愿意悔过,或者出具承诺书保证书,受害方愿意给施暴方一次机会的,法院可以不判离婚。

二、家庭暴力起诉离婚需要哪些证据

家庭暴力起诉离婚需要的证据:

1.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

2.验伤报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

3.书证:受害人曾经向双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过,工作单位的领导可以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

4.报警记录: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家庭暴力的形态有哪些具体表现

家庭暴力有哪些表现方式:

1.针对身体的暴力,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

2.针对精神的暴力,经常性谩骂、恐吓;

3.针对性的暴力,婚内强奸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三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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