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吸毒后再次触及这一违法行为的犯罪主体,国家将以强制隔离戒毒形式进行相应的处罚并有权决定这种惩处方式。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有有关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皆有由县级或以上级别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进行裁定;而实际执行方面,则分别由同级的公安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来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与自愿戒毒、社区戒毒三者共同构建起了中国戒毒措施的基本框架。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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