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连带责任人的担保义务可以被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连带责任人的担保义务可以被免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保 证 人 不 负 责 任 的 情 形
保证人不负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提供保证的;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保证的主债务人具有债务不能清偿的情形,仍然提供保证的;保证人提供保证时对被保证的主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或者负债情况不知情,或者虽知情但轻于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以上情形下,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然而,保证人具有特殊情形的除外。
首先,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按照约定执行。
其次,如果保证人提供保证时对被保证的主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或者负债情况不知情,或者虽知情但轻于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也不需承担保证责任。
最后,如果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总之,保证人不负责任的情形包括未经同意提供保证、不知情或轻于提供担保、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等。这些情形下,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具有特殊情形的除外。
保证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连带责任人的担保义务,包括未经同意提供保证、不知情或轻于提供担保、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等情形。但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具有特殊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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