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并不是用人单位随意地进行解释。“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
下列情形一般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
(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
(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明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该法I所营造的劳动关系和用工环境是相对稳定、和谐的。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可以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就是该法在一定程度上对用人单位利益的维护。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对这点予以明确界定,使其能够具有法律效力,并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
但是如果不符合上面的情况而用人单位又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
条的规定,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至于有无经济补偿,要看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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