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三十七条明确指出,对于强制猥亵、侮辱罪行的认定并非需要首先考虑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自认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相关证据能够充分证实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制进行猥亵或侮辱女性等行为的真实性与严重程度,就足以据此对其予以刑事指控并定罪处罚。
因此,即便在面临相关指控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未能主动承认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只要相关证据链条完整且确凿无误,那么仍然可以依法对其实施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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