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管辖法院的约定
时间:2023-07-01 11:45:09 1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需要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有有效的书面协议来选择管辖法院,如有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该协议需要确定管辖法院。其次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在管辖法院选择生效的协议,或者管辖权选择协议无效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变更协议的,合同履行地点由变更后的协议确定。当事人未按上述方式变更原协议,或者变更原合同不涉及履行地点的,仍按照原合同约定确定履行地点。

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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