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针对拘留与逮捕这两种刑事措施而言,其所需满足的先决条件存在异同之处。
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拘留的核心条件在于被拘留之人为现役罪犯或疑似犯有重罪者;
其次,需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紧急情况。
为了实现合法拘留,以上两个硬性要求必须同时得到满足。
相较之下,逮捕的条件则更为复杂:
其一,有确凿证据证实涉案当事人涉及刑事犯罪行为;
其二,预计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其三,采取监视居住等手段仍无法有效规避潜在社会风险;
第四,具备逮捕必要性。
只有在满足上述所有条件之后,方可进行逮捕行动。
其次,对于拘留与逮捕的决定权和执行权问题,实践过程中的规定也有所差异。
普通刑事案件通常交由公安机关负责决策和实施。
然而,在人民检察院直接管辖的案件中,若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实行拘留,应由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
然后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而逮捕的决定权仅限于人民检察院。
最后,在羁押期限方面,拘留与逮捕也展现出了各自独特的特点。
拘留期间的羁押时间上限为37日;而在完成逮捕行动之后,羁押期限将延伸至整个法定审讯周期。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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