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收入又偷税税务机关如何罚
时间:2023-05-04 19:01:33 28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去年11月25日,某县地税局稽查局查明,一家公司2001年度隐瞒收入46万元,该公司2001年申报计税所得亏损45万元,稽查局对其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1800元的处理决定,并对其少列收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

稽查局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查补企业所得税没有疑义,但对如何处罚却出现了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隐瞒收入同时构成偷税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应分别加以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公司隐瞒收入同时构成偷税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但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应针对情节严重的偷税部分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是对的,但偷税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同属违法行为,没有先后之分,应根据具体情况做到处罚相当,因而同意当时的处理意见。笔者认为:该公司隐瞒收入46万元,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偷税行为。同时根据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公司隐瞒收入46万元,同时触犯了《税收征管法》两个条款,这个问题应遵守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我国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税收征管法》两个条款如何处理呢?

《税收征管法》虽没有明示,但可从行政处罚公正原则中寻找答案。

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公平,不偏听偏信,这是处罚法原则的延伸和补充。处罚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公正、恰当。处罚公正原则体现在行政处罚的实体和程序公正两方面,实体公正,要求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做到处罚相当,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因此从该公司涉及偷税和编造虚假依据两部分来看,无疑编造虚假依据情节危害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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