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3、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一、债权人可以不可以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
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提供房屋担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二、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吗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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