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计算财产保全成本?
根据实际保存的财产数额,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支付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支付1%;超过10万元的,支付0.5%。但申请保全的当事人所缴纳的费用,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但你必须为你的诉讼标的提供同等数额的担保。根据《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的,应当支付申请费:(二)申请保全措施;《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按照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财产数额不确定的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支付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支付1%;不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支付1%;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支付30元;10万元以上按0.5%支付。但申请保护措施的一方,最高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
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时或者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预缴申请费。《办法》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申请费可以计入诉讼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人可以将相关财产保全申请费和支付给诉讼担保公司的担保费列为诉讼请求,并在胜诉时要求被申请人或者被告承担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还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限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人的财产,不得对外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一般不采取保全措施。因此,财产保全的范围不得超过申请人要求的范围或者争议财产的价值。只有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的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实现申请人的权益,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全文76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