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诉前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诉中保全而言,其对于日后胜诉一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成立诉前财产保全须具备以下要件:诉前财产保全只适用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必须存在紧急情况,即如果不立即申请并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难以弥补之损害;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只能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不得依职权主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由利害关系人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接受利害关系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应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的30日内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诉前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前,应当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名下明确的财产线索,只有申请人掌握被申请人足够的财产线索时,才能有选择的要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法院才会受理诉讼保全申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写明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争议标的或者请求事项,具体明确被保全财产;申请财产保全的事实与理由等;财产保全但保书或担保函,担保财产的详细材料。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按照诉前财产保全标的金额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决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