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规程(暂行)
时间:2023-06-09 22:17:06 2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省属技工学校:现将《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规程(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广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二○○九年九月十四日广东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省属技工学校:

现将《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规程(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

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规程

(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能,提高培训质量,促进转移就业,结合工作实践,特制定本规程。

一、前期准备

(一)认定培训机构。实行培训机构准入制,合法的培训机构均可申请认定,经认定合格的方可承担培训任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媒体公布定点培训机构名单。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办法》,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认定培训机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将认定的机构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备案。校校合作模式开展培训的,两校都必须是经认定的培训机构。

(二)下达指导性目标任务。省劳动保障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综合平衡全省劳动力需求和培训资源,每年年初制定全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性计划,3月份前向各地级以上市和省属定点培训机构下达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各地将本地目标任务层层分解下达。各地、各定点培训机构根据目标任务,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

(三)签订培训协议。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要求,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协议,其中省劳动保障厅与省属培训机构签订协议,内容包括培训工种、培训人数、培训期限、补贴经费及违约责任等(各市参照附件1制定本市统一的协议格式,下同)。省属技校可与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协商后签订培训协议,承担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培训任务。

二、组织培训

(一)组织发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培训机构要积极组织发动,通过信息平台、媒体、宣传传单等多种形式发布培训政策、机构、工种、流程指引和咨询电话等。农村劳动力可选择省内任何一所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填写学员登记表(附件4),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照片等,必要时还需提供户口本首页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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