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有哪些特殊的情形?
时间:2023-08-06 21:54:39 3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债权申报的特殊情况如下:1。未到期的债权在受理破产申请时视为到期。2、自受理破产申请以来,附利息的债权将停止计息。3、连带债权人可以代表一个人申报所有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4、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已清偿债务的,可以申报债权。5、其他情况。

特殊债权申报表的填写

破产债权申报表

编号(由管理人填写):

债务人

宿迁长江热电有限公司

确认的基本情况

姓名或名称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指定收款的开户银行及帐号

邮政编号

申报债权总额(截止2011年7月20日)

原始债权

债权发生起止时间(最后一次主张债权时间)

孳息债权等

有优先权的债权金额及财产名称

连带债权金额及其他连带债权人

确认的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职务

工作单位

电话

联系地址

申报人说明

1、对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提交申报资料,就申报事项回答管理人的询问,出具承诺或说明,签收相关法律文书。

2、承担因以上内容不实以及变更而未及时告知的不利后果。

债权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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