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协议无效的情况有:
(1)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2)因赡养义务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不得随意免除,故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赡养协议为无效协议;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签订赡养协议应注意哪些问题
1、不得约定附条件履行赡养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附带任何条件。如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为条件免去自己尽赡养义务的责任,不得以分得父母财产的多少来衡量应尽义务的大小等。如果协议中赡养人之间进行了类似的约定,协议或相关条款无效。
2、不得处分被赡养人的财产。赡养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不得对被赡养人的财产进行处分。被赡养人的财产只能由被赡养人自行处分,在未经被赡养人同意的情况下,即便是其子女也无权进行处分。如果协议中有类似的处分,协议或相关条款无效。
3、征得被赡养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的协议,必须征得被赡养人的同意。如果被赡养人已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由赡养人共同签订赡养协议。
4、“解除父子关系协议”为无效协议。子女不得以此作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抗辩,但双方因解除收养关系而解除养父母关系的除外。
5、赡养人不履行协议的,被赡养人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法的分家赡养协议无效
邱女士的丈夫早年去世,她省吃俭用含辛茹苦把两个孩子养大,因家庭缺少劳动力,大儿子初中毕业后就回家帮母亲干活,供弟弟读书。二儿子读到大专毕业安排到一家电厂工作,收入可观。大儿子则一直在农村老家与母亲一起生活,承担起了赡养老人的主要义务。前年二儿子带着老婆孩子回家探亲,给老人买了不少礼物,以表孝心。邱女士见家庭气氛和谐,就和两个孩子商量分家的事,并在亲友的参与下达成了分家赡养协议,主要内容是:鉴于二儿子远在外地工作,少有机会回家,邱女士今后主要由大儿子赡养。因为二儿子夫妻都有固定收入,生活较宽裕,邱女士身后的全部财产,归大儿子所有。
天有不测风云,此后不久邱女士身患重病,经医生初诊住院开刀大约需要8万多元,生活在农村的大儿子根本无法筹集到那么多钱,为救母亲,大儿子跑到城里跟弟弟商量,请他承担为母亲治病的一半的费用。二儿子却表示当年分家的时候签有协议既然家庭的全部财产归你所有,我已放弃了继承权,就没有了再拿出钱来为母亲治病的义务。经多次交谈未果,邱女士大儿子来所咨询,问其弟弟的说法是否有理,弟弟应不应该负担为母亲治病的费用,履行赡养义务?
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甄天斌解答:邱女士二儿子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赡养人协议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本法第15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中,邱家的分家赡养协议虽然是在亲友参加的家庭会议上签订的,但其中的内容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所以应是无效的。邱女士的二儿子根据无效协议,拒绝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是违法的。邱女士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认定该分家赡养协议无效,责成二儿子履行法定赡养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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