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居住地证明材料有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件、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被认定为经常居住地的标准为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一、经常居住地证明材料有哪些
经常居住地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经常居住地的认定
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三、办理居住证需要多久
办理居住证一般会在15日到30日左右。当事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的相关材料进行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n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n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n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n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n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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