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时,将犬只送至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等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到犬只留检所,进行传染病检验,并将检验情况报送公安机关;犬只交易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犬只交易市场内进行,不得流动售犬或占道售犬;进入市场交易的犬只应当具备有效的犬只免疫、检疫合格证明和电子标识植入证明,未按规定对适龄犬只进行免疫的,禁止用于经营销售;犬只出生不满三个月交易的不受电子标识植入证明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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