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15天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1、清算期间,清算人应执行下列事务:
(I)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清事务(3)清偿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
(5)清偿债务后处置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2、清算人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伙企业解散,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3、合伙企业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法定赔偿金、所欠税款和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配。4、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于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通过上述说明申请注销合伙企业登记,我相信您对合伙企业的清算步骤有一定的了解。然而,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复杂的情况,建议你可以去lba.com在线咨询律师。根据您的需要,专业律师将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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