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公司是否能为股东担保?
时间:2023-07-04 08:15:21 1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人公司可以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一人公司由股东一人完成出资,其享有对公司的全部投资权。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属于其经营风险的范畴,该风险对于一人公司股东而言具有一定的自担性,因此不属于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

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忠实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是紧密联系,相互依托的,如果把注意义务看作是积极的为公司利益的作为义务,则忠实义务可以看作是消极的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的不作为义务。

1、股东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是一则积极义务,也被称为善管义务和勤勉义务。注意义务的构成有三个要件:第一,股东在行使权利时应出于善意,即控制股东应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出发行使权利,应平衡各方面的利益,不能仅仅考虑自身的利益,实施对公司长远的发展有害的行为;第二,股东应以一般之人应有的谨慎、勤勉去履行义务,在此,可以借鉴英美法中的经营判断规则,即如果股东从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做出某项经营行为时,根据自身在当时条件下的知识水平和经验,应认为是对公司最有利的行为,即使事后该行为导致公司受损,也不应追究该控制股东的责任;第三,股东在行使权力时,应采用良好的方式,对公司整体利益最为有利的方式。

2、股东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的核心问题就是排除利益冲突。他的本质要求是,股东应为公司整体利益诚实地实行控制权,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不得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

3、一人公司忠实注意义务内容

一人股东作为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一人股东履行注意义务与忠实义务的对象是一人公司,一人股东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出于善意,应以正常的谨慎之人应有的谨慎去履行义务,应采用良好的方式,在公司利益与股东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由于一人股东以直接参与公司的人事、经营、财务等方式影响公司的决策和经营,因此一人股东的忠实与注意义务是同等重要的。一方面,一人股东在对公司进行管理时,应将与公司有利害关系人视为受托人,对所托之利益需履行善良管理人应尽的义务,即必须以诚信的方式,以普通谨慎之人应有的注意从事活动,不得怠于行使责任。另一方面,当一人股东处于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的矛盾中时,一人股东必须将公司利益放之首位,不得为保全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4、一人股东违反对公司忠实注意义务主要表现

一人股东为一人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在一人公司合法设立后,一人公司的命运完全由股东一人决定,一人股东成为一人公司家天下制度中唯一的家长,具有绝对的权威。此时,一人公司的管理效率高效的优点,极易被股东故意或无意所利用,侵害公司利益,以实现股东一人的利益,因此强调一人股东对公司的忠实注意义务是实为必须的。忠实义务的核心就是排除利益冲突,其本质要求控制股东应为公司整体利益行使权力,当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不得以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司的利益之上,否则即构成对忠实义务的违反。在一人公司的实际运行过程中,一人股东不履行对公司忠实注意义务,侵害公司整体利益的表现主要有一人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造夺取公司机会与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行为。

(1)夺取公司机会

市场经济社会,是高度信息化和竞争的社会,机会就是财富,掌握机会就如同掌握增加公司发展的筹码。公司机会理论(corporateopportnitydoctrine),是英美法系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理论。根据美国法学会《公司治理原则》的规定,公司机会指下述两种情形:第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两种情形之一中知悉的、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种商业机会:(1)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者的场合,或者相关情形足以合理地使其相信,机会的提供者期待其将该机会提供给公司;

(2)通过公司信息或财产的使用,足以合理地期待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相信该机会符合公司利益。第二,高级管理人员知道的、与公司正从事或合理期待公司即将从事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各种商业机会。美国判例法上认定判断是否为公司机会的标准有三:(1)经营范围标准,该标准认为与公司经营密切相关的机会为公司机会。(2)利益期待标准,公司机会必须与公司的既得利益或期待利益密切相关。

(3)公平标准,此标准以社会舆论评价对控股股东加以约束,纯以公平正义的道德制度衡量。一人公司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应采用经营范围与公平相结合的标准,判定公司机会,即考虑该商业机会是否与公司正从事的或合理预期从事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是否是公司业务发展所必需的,公司在财力上能否利用该机会等,如果一个公司机会与公司现在或未来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一人股东就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抢夺本应属于公司的有利机会否则就构成对忠实义务的违反。

(2)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签订合同以交换资源、资产或者以其它方式给公司设定义务的行为。关联人指的是公司的内部人以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能够直接或间接地施加控制和影响的人。在我国,《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关联人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国都普遍存在关联交易,我国由于许多公司都是由原国有企业剥离出一部分改制而成,与原国有企业不可避免的发生关联关系。正常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则,依据市场惯例确定交易价格和方式的关联交易。正常的关联交易有其客观的积极作用,即关联双方能够发挥彼此生产经营上的优势,取长补短,节约双方交易成本和交易时间,提高经营效率。但是关联企业之间往往扭曲交易条件,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产生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一人股东更容易利用自己的优势控股地位,以低价从关联企业购买产品以正常市场价格售出以赚取差额,或高价向关联企业售出产品,转让公司资产等方式转移公司利润。关联交易中存在着利益冲突,很难指望一人公司股东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之间做出大公无私的选择,所以一人股东不得与一人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否则,势必会造成公司利益受损。

【延伸阅读】

公司股东变更样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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