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的减刑请求,将由执行机构向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减刑建议书。
相应地,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合议庭展开全面审查,对于确实存在悔过自新或立功事迹的情形,应裁定予以适当减刑。
2、依照现行法规,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不同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若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表现出悔过自新的态度,或者有立功行为的,均可获得减刑机会。
3、以下是几种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况的,都应当给予减刑:
(一)成功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揭发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查证属实的;
(三)具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成果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英勇行为;
(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的。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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