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乘坐飞机聆听美妙的乐曲,在空中自由翱-翔时;当你伴着流行歌曲,愉快购物之时;当你欣赏着轻松乐曲,品尝着美味佳肴时;当你在电视广告中听到了熟悉的歌声时,或许不会想到,使用这些背景音乐,可能会带来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就涉及到了背景音乐侵犯著作权的问题。
【案情简介】
本案三原告分别为:魏*伦,系四川省川剧艺术研究院顾问;王*久,系海军政治部歌舞团编剧;陈*宇,作曲家。本案三被告分别为:**许昌**集团(简称**集团)、**标格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未来广告公司(简称未来公司)。
三原告诉称,歌曲《众人划桨开大船》是由魏*伦、王*久作词,陈*宇作曲,并于1993年在**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首次播出。2001年,被告**集团在未告知、未被许可的情况下,将上述作品用作其集团形象广告的背景音乐,该广告由**公司制作、未来公司发布,在**电视台一频道《今日说法》栏目中播放,时间长达八个月,经原告再三要求,**集团停止了侵权广告的播放。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不良影响,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万元。
被告**集团辨称,我集团与**公司于2001年3月20日签定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公司为**集团制作其拥有合法版权的广告,今后发生的关于本广告的著作权纠纷,**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另根据《广告法》第20条和25条之规定,在其制作的广告中使用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由**公司事先取得原告的同意。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制作录音作品时使用已公开发表的录音作品,无需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只须支付报酬。**集团既不是广告的制作者,也不是发布者,不应向原告支付报酬。其认为原告要求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集团认为,其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与**公司、未来公司也不存在共同的侵权故意,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公司首先向原告表示歉意,但辩称侵权行为的发生由于工作失误和法律意识的缺乏,没有侵权的故意,事后积极与原告协商解决,书面致歉,并通知未来公司撤下了侵权广告,其认为原告要求赔偿50万元明显过高,愿意在合理的范围内支付补偿。
被告未来公司辨称,其发布广告时,依法与**公司签定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若发生侵权责任由**公司承担,并且涉案广告的内容完全是由**公司制定的。根据《广告法》第20条规定,广告涉及侵犯民事权益的,由广告主负责解决。未来公司依照《广告法》第27条的规定,核实了相关的证明文件,履行了注意义务,并在接到原告的律师函,经确认后立即撤换了侵权广告。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n(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n(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n(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n(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n(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n(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n(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n(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n(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n(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n(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n(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n(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n(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n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n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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