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种类
时间:2023-02-16 20:30:46 3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种类如下:

1.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2.双方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民事行为;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一、合同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分别包括:

1、合同代理人有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活动;

2、合同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必须在其代理权限以内,且必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与相对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3、合同代理人只能代理合同一方,不得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除非双方当事人均同意。

二、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在于:

一、概念的区分

1、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

2、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二、构成要件的区别

1、无权代理:

(1)行为人所为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示时,没有代理权。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2、无权处分:

(1)无权处分行为首先是财产处分权的欠缺。

(2)处分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法律效力的区别

1、无权代理:

民法典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也可以拒绝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2、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对象指向的是“无权处分合同”,而非“无权处分行为”。

在权利人未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该处分合同效力属效力待定状态。

两者虽看似差不得,但实际上是不同的范畴。特别是在效力对象上的区别一定要注意划分,一个不是违法行为,一个是违法行为,差别很大,所以一定要谨慎对待。

三、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区别

代理人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是指授权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某种法律行为,但自己直接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人,称为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进行某种法律行为的权利,称为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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