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由担保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民法典中担保人如何撤销担保合同?
1.偿还债务。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债务人或保证人还清所有债务,就可以实现债权债务的消灭,担保在偿还清所有债务的同事自然消除。2.和债权人协商一致。民法最根本的原则之一就是:意识自治。只要当事人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也就是债权人同意担保人退出,不让他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自然就可以免除担保义务,不用再承担保证责任。上述两种方式都是退出担保条款的有效方式。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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