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的法人民事责任承担有哪些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九条【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六十条【法人民事责任承担】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哪些人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人。例如,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被刑事拘留的人。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人。
(4)因贪污、贿赂、侵占、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长、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
(6)担任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人。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人。
(8)因逾期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的人。
(9)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人。
(10)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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