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热线110消息(首席记者朱丽娜通讯员解品彩)单位专职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后,对方的损失究竟由司机个人承担还是单位来承担?近日,环翠区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某单位被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尽管肇事司机王某免于向原告赔偿,但其仍可能被单位依法追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王某系海阳市某单位的专职司机,去年7月,王某驾驶单位轿车来到我市办理公务。当其驾车行至市区世昌大道时,与骑自行车的林某相撞,致使林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事故发生后,各方对林某的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今年6月,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及其所在单位共同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对于林某的起诉,王某认为,他是单位的专职司机,发生事故时是在履行职务,损害后果应由单位承担。该单位则表示,他们只同意承担合理的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违反交通法规,负事故全部责任,因为其属职务行为,因此,海阳市某单位应该对由此给林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由该单位赔偿林某医疗费等共计3万余元。
法律界人士表示,职工因为履行单位的职务行为而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单位也有权利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合法有效的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职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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