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夫妇长时期内是否有过性行为困扰,他们都有权随时选择终止婚姻关系。
在我们国家,每一位公民都被法律赋予了自主确立婚姻关系以及进行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
若夫妻间因性行为等个人私密问题导致情感出现纠葛乃至婚姻破裂,任何一方或者双方均可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
而当法院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审查并确认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臻于彻底破裂,并且经过庭上调解也无法挽救时,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离婚判决,予以批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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