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时编报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规定的会计期间进行编报,不得将不同月份合并编制一份会计报表,不得提前结账,提前编制会计报表。
2.格式合规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格式编制,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3.依据统一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4.数字真实。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记录和其他会计资料为依据,不得估列代编。不得用科目江总表等代替,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5.计算准确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6.内容完整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制各会计报表,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7.说明清楚
财务情况说明书必须准确、简明、清晰地说明各个重要会计事项。
8.履职签章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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