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抗诉刑事案件是否开庭审理?
检察院抗诉的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都会开庭审理的,按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二、检察院刑事抗诉程序是什么
刑事案件抗诉程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下抗上审,二是同抗同审。刑事抗诉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前者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就是下抗上审。而同抗同审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刑事案件检察院抗诉的主体
二审抗诉权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它的一审判决和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对它的一审判决和裁定既不能上诉,也不能按照二审程序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申请抗诉的主体: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刑事判决不服,没有上诉权,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四节 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n(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n(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n(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n(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n(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n(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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