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条件是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条件:
1.出发点必须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程序: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5.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是什么
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包括:
1.具体性。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特定环境下,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的,针对特定的相对人或特定的物,就特定的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强制性。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采取其他措施无效果,或没有其他措施可采取的情况下,以国家强制力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物、行为等采取的相对人无法反抗或不得违抗的强制性行为,这是行政强制措施最本质的特征。
3.限制性。从行政强制措施对相对人的权益所产生的影响来看,它是一种限制性的措施,即属于行政限制行为,而不是行政赋权行为。
全文73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