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3日举行,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
草案规定,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草案规定,单位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罚。
草案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草案拟加大对累犯及故意杀人等重大犯罪的惩处力度,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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