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实行产权调换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为补助对象。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每月3元计算。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1元计算。
(二)对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上述标准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拆迁人。
(三)搬迁补助费。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为补助对象。拆除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补助260元;51-100平方米的补助35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450元。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期房的过渡户按两次结算。
(四)拆迁生产、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在协议规定的停产期间,由拆迁人根据拆迁许可证颁发时,该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的在册职工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人均工资的70%对被拆迁人给予工资性补贴。无法确定在册职工人数的,原则上旅馆业按35平方米给予一人工资性补贴,其它行业按每20平方米给予一人工资性补贴。
(五)拆迁机关、企事业和团体的办公用房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搬迁补助费4元;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每月每平方米3元计算。
拆迁补偿安置有什么方式
(一)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
(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二)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
(1)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
(2)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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