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土地仲裁是行政仲裁吗
土地仲裁是行政仲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是在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的。申请土地仲裁可以向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可以邮寄或委托他人代交。申请书应当说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据来源。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作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行政仲裁亦称行政公断。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按照法定仲裁程序予以解决的制度。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活动。行政机关所设的特定仲裁机关,依法对民事争议当事人双方提交仲裁的争议进行裁决,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争议双方受到裁决约束。行政仲裁机构只能是行政机关设立的解决民事争议的专门机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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