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解释】本条是关于累犯的定义以及对累犯如何处罚的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累犯定义以及对累犯如何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构成累犯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
2.前罪和后罪的间隔时间为五年,由于累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实践中几进宫的比较多,对社会治安构成严重威胁,为了体现对累犯从严打击的精神,刑法规定了累犯制度。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的,不适用本款规定,应当依照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是仅指主刑执行完毕,还是也包括罚金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执行完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由于本条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的累犯规定,因此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应当是指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对于有期徒刑以上主刑已经执行完毕,但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的,应以主刑执行完毕之日为累犯期间的起算时间。
4.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其中有一个罪是过失犯罪,就不符合累犯的条件。累犯不包括过失犯罪。
根据本款规定,对于累犯应当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
第二款是关于假释犯适用五年内的期限如何计算。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从假释期满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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