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需要如下法定条件:协议双方协商一致、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已经生效等。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
1、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都承担一定的权利。
2、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在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
3、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法律行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4、遗赠扶养协议自签订时生效,如撤销、变更遗赠扶养协议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5、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支付的供养费。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书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组织或者是自然人。一般情况下,都是一些没有子孙的老人,在老了之后,生活不可以自理的情况下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是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有一方不同意该协议书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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