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罪属于危险犯
时间:2023-03-10 10:42:47 3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概念:以对法益的实际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实害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是危险犯。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它们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或者侵害的对象特殊而受到刑罚处罚。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哪些类型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

3、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

4、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

5、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二、具体危险犯和实害犯的区别

具体危险犯和实害犯的区别:危险犯是与实害犯在于处罚点不同。实害犯,亦称侵害犯。危险犯的对称。对侵害客体已发生实际损害的犯罪。实害犯以对客体发生实际损害为成立要件。实害犯是以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必须对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实际的损害,才构成既遂。具体危险犯是指对法益的危险要求达到具体的现实程度;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特定危害。侵害法益的危险,既是危险犯的处罚根据,也是危险犯的成立要件,即只有当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时,才能成立危险犯。不管是将这种危险理解为行为的属性,还是理解为作为结果的危险,它都是成立犯罪的要件,而不是既遂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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