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车辆运营证如何办理
时间:2023-05-13 18:06:00 1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吉林市车辆运营证如何办理

1.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营者为企业的应提供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

2.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3.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的安装使用动态监控设备证明材料

4.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提供危货运输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资格证复印件

5.9cmX6.2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一张用于证件制作,一张存入车辆管理档案

6.总质量3500千克以上的车辆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合格材料

7.营运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投保承运人责任险证明材料

8.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客运车辆还应提供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客车类型等级核定结论

9.法人单位应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分公司应提交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10.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

11.危险货物运输罐体车辆应提供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罐体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道路运输证申领登记表》

二、吉林市车辆运营证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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