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讲述了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处罚措施。如果车辆被扣留并处罚款1万元,若有违法所得将被没收。如果伪造、变造校车标牌,则将被扣留该机动车,并处罚款5000元。如果未按照规定配备逃生锤、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则将被罚款2000元。
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将被扣留该机动车,并处罚款1万元。若有违法所得,将被没收。若伪造、变造校车标牌,则将被扣留该机动车,并处罚款5000元。若未按照规定配备逃生锤、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则将被罚款2000元。
校车安全设备不达标处罚
根据《校车安全设备使用规定》第十一条,校车必须符合一系列安全设备的要求,如校车标志灯、校车门、校车轮、校车照相设备等。如果校车不符合这些要求,将会受到处罚。根据该规定,校车未配备校车标志灯、校车门、校车照相设备等安全设备的,将会被罚款200元并记入校车年检记录。因此,对于校车安全设备不达标的情况,应该及时整改,确保校车符合安全设备的要求,保障学生的出行安全。
校车安全设备使用规定不容忽视,未按要求配备相应设备或设备不符合要求的校车将会受到罚款和扣留等处罚。及时整改是保障学生出行安全的关键,绝不能有丝毫懈怠。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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