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刑事判决书已然生效但面临着尚未执行收监的境况,有诸多因素可能导致该现象发生。
例如,可能仍有待完成相关的收监程序,比如需要等待监狱方面的接收安排等事项得到妥善解决。
此外,也有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例如罪犯的身体状况并不适宜立即执行收监等。
在此类情形之下,司法机构通常会依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若是由于程序上的拖沓所致,则会加速推动相关流程的进展;
而若确实存在特殊情况,便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全面评估并作出合理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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