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二、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三、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四、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五、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六、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严重破坏,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
七、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八、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一、土地确权户口已迁出的人怎么办
1.如果在土地确权之前如果农民将全家户口迁入到城市,转为非农户口时,土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不能够进行土地确权。如果农民是将全家户口迁入到小型乡镇,并且保留了土地承包权,在土地确权时则能够进行相关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2.在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将户口全家迁入到城市落户,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期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将户口迁入到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发包方有权利收回承包方得耕地和草地。
二、进城务工人员的承包地,发包方是否有权收回
承包期内,进城务工人员对承包的土地只要没有发生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情形,发包方就无权收回承包地。由于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经济比较落后,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仍不够发达。很多农民难以完全实现非农就业,对土地的依赖性比较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仍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主要的生活来源。因此,必须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得随意收回和调整农民的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和第28条是就能否收回和调整承包地的具体规定。该法第27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一规定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承包期内,只有存在“村民连续二年弃耕抛荒”“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已婚妇女在婆家和娘家都取得承包地”“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等情形时,发包方才有权收回承包地。换言之,在承包期内,除了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如承包方家庭中一人或者数人死亡,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承包方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生产,进城务工等,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并继续进行农业经营,发包方就不得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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