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现售即指开发商将已经建造完成的房屋销售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行为。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商品房销售禁止的行为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2、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3、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费用。4、商品住宅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二、买卖房屋需要什么手续
买卖房屋需要办理五个手续:
1、询问商品房的价格、设施等基本情况;
2、确定后,拟定商品房买卖合同;
3、买卖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4、买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
5、开发商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房屋实际面积和合同上有出入该如何处理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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