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财产性案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半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成功的,案件受理费减半。
有关法律法规诉讼费用支付办法
第十五条调解终结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除支付财产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按照规定支付其他诉讼费。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1。非财产性案件受理费,如因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因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财产权益纠纷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等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收取当事人的受理费用外,还应当收取审理案件和办理其他事项的实际费用。主要包括:1。检查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民族语言文字除外)。(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的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3.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所发生之实际费用。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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