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入确认的风险如何防范
时间:2023-06-21 19:30:25 4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这次金融危机下,会计事务所在审计中也出现了很多风险,表现为:报表编制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欺诈舞弊风险,尤以企业经营失败中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风险表现得更加突出,企业经营状况出现了很多不确定因素。不少企业面临财务困难,甚至失去持续经营能力,在审计中可能导致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涉及法律诉讼的风险,因此经济利益流入的重要性变得十分重要。

在审计过程中,不少企业在销售收入确认上存在不同形式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随意虚增销售收入。有的企业为完成所谓的“扭亏增盈”目标,人为虚增商品销售收入,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同时虚增成本和虚减库存,破坏了正常核算程序,增加了企业税费负担。其结果是个人得益,企业受损,肥了“骡子”瘦了“马”。

二是,销售后移。有的企业虽然业绩较好,但是无视《会计法》,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为确保下一个年度的增幅,为其所谓的“蓄水保需”,采取了“销售后移”,把本来已经符合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收入,本年度不作会计处理,截留下年度转账,严重扭曲了资产的“真实性”,造成库存商品存量与实际不符。

三是,销售提前确认。有的企业不顾《会计法》的特别规定,为其所属的“小团体”和个人私利,不择手段,把提前确认当作调节责任目标的经济杠杆,采取“借尸还魂”的手段,把本来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意向性销售协议,视为销售收入确认。然而,商品仍在仓库中并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即销售收入)也没流入企业,相反,使企业在当期承担了不应承担的税费,严重影响了资产、负债、权益的合规性、合法性。

四是,关联企业,暗箱操作。有经济利益联系的经济实体,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常常采取“让价定价”的手段。在销售活动中,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其定价往往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比如,收入和费用转认定价,关联企业间原材料供应与产品销售一般实行“低进高出”或“高进低出”;无偿借款和支付预付款,主要是转移利息负担方式;提供销售时不按常规计算收入,哪方有利就将收入转让哪方等。其目的是“避税”,但实质是违纪违法,违背了收入确认原则。

为此,应从七个方面的“警惕与防范”做起:

一是警惕和防范被审单位治理机构有名无实。审计中发现,有的企业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三驾“马车”形同“饰品”,有的法定代表人身兼多职,有的同为一人,失去了不同职能部门的职能作用,成为“聋子的耳朵”——摆设。

二是警惕和防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多变。比如,有的企业把“待摊费用”和“长期待摊费用”这两个账户“混合使用”,不分一年以内和一年以上的界限,“朝令夕改”,可以多摊、少摊或不摊,预提费用不按规定的比率计提;分摊比率可以高、可以低等等。

三是警惕和防范内控缺失,管理失实。审计中发现,有的企业虽设有内控中心(科或部),但实则为“空壳”,只有框架,没有专职人员。有的企业两块“牌子”,一个“班子”,把内审部门设在财会科,变成了自我“核算”,自我“审计”。

四是警惕和防范审计人员偏重“函证”。在审计中有的审计人员把“函证”当作“铁证”,一不注重实质性测试,二不注重符合性测试,也不搞替代程序测试,在大额账户中,函发的多,回函的少,只有发函存根,没有回函结论,最后仍然出具报告。在验资上,有的银行和企业协同作弊,今存明取,有的企业借账户验资,今借明还。

五是警惕和防范存货虚列。有的事务所忽视监盘和抽查工作,有的企业虚增存货单位价值,有的虚增成本,虚增营业收入,把“存货”当作调节“收入”的“杠杆”。

六是警惕和防范关联交易中的上下转让,暗箱操作。有的关联企业间,费用、原材料、销售收入、利息等采取了“互相转让,偷梁换柱”的手法,只要哪方有利,就倾斜哪方,转让哪方,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实现其所谓的“自我循环”。

七是警惕防范审计程序缺位,过程简单。有的审计人员为求“快捷”,缺乏彻查严审的工作作风,缺乏打破沙锅问到底的精神,特别是对于长期投资、担保抵押、未决诉讼等不确定因素,没有查阅相关资料就加以确认,造成隐患。

一、产品(商品)销售收入入账时间不正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在发出商品,同时收讫货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证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入账。

以上可以根据具体的商品发运方式及结算方式确定。如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应以发出商品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妥托收的时间作为销售收入的入账时间。但有些企业为达到某种目的,如减少或扩大承包期的经济效益、逃税、偷税、推迟纳税等,人为改变销售入账时间。

这类问题主要表现在违反入账时间的规定,将应反映在下一期间的收入反映在本期,或将应在本期反映的收入反映在以后各期,其结果造成当期利润虚增或减少,影响利润的真实,同时造成当期计税基数不实。又如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发出商品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反映收入,但有些企业在发出商品当期或第一个收款日即反映全部收入,造成当期利润虚增,违反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再如,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时,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时反映销售,但有些企业自觉或不自觉地在收到货款时反映收入增加,造成当期收入不实、利润不实,违反了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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