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酒店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在其场所内发生意外滑倒并受伤,在此情况下,商家必须对受伤消费者做出相应的赔偿;
如若并非来自于商家本身的过失,而是由第三方因素引发的消费者摔伤事故,并且商家也未曾履行好其安全保障职责的话,那么商家需承担的责任仅仅为次要补充性责任。
而当商家已经充分履行了自身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时,便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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