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资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抽逃资金必须由投资者所为;
2、是投资者必须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3、投资者侵占被投资企业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为人知,如未进行适当的会计处理;
4、投资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
5、由于投资者的行为,被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即债权担保程度降低,无法知道。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股东抽逃资金行为表现
(1)将款项转入公司帐户后又转出;
(2)公司成立后,无任何根据而向股东转移公司资金或其他财产;
(3)在未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未弥补上一年亏损前先行分配利润;
(4)在公司非盈利状态下,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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