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权制衡机制在一人公司运行中更容易失灵
一人公司特别是自然人一人公司之所有与经营多数是不分离的。在一人公司中,一人公司的股东往往身兼数职。作为公司的董事、经理,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活动,谋求公司的利益,由此而生的权利、义务归公司享有或承担;作为公司的惟一股东,他仍拥有公司股东大会的所有权力。
一人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时,一人公司的股东与董事往往二位一体,这就谈不到不同机构权力明晰,无所谓不同机构拥有不同的权力不能相同,分权制衡更无从谈起。
2、一人公司容易诱发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
公司法对一人公司予以承认,也就赋予了一人公司以独立人格,从而使其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一人公司最具有诱惑力之处就在于其有限责任原则,许多投资者之所以选择一人公司而不是个人独资企业,就是看中了这一点。然而,由于股东的惟一性,相对于传统公司,一人公司股东更容易滥用有限责任。
在一人公司中,其惟一股东行使着股东会的全部权力,其个人意志能借助法律规定上升为公司意志,而该股东又往往独掌公司经营大权,行使着传统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的各项权力,使完全代表其个人意志的公司意志能够在公司经营中得以实现,而很难受到其他权力的制约。由于个人意志与公司意志难以分清,在客观上为其混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提供了空间。惟一股东完全可以在公司经营中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给自己支付巨额报酬,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以公司名义为自己担保或借贷等。这诸多混同使公司债权人难以考察股东投入公司的财产是否与股东其它财产完全分离,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创造了条件。
3、一人公司股东更容易滥用有限责任
相对于传统公司,——人公司股东更容易滥用有限责任。因为传统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有利于将分散的股东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股东之间的相互牵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个别股东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一人公司股东的个人意志往往可以代替公司意志,在其作出投机或高风险的决策时,缺少其他股东或公司内部机构的制约,股东完全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行事,这就容易促使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原则,为获得高额利润而铤而走险。
设立一人公司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在承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股东的责任,以规制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进行经营活动,即使经营失败,也不会危及股东在公司之外的财产,一人股东因无其他股东的牵制,更易发生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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